某女大學生趁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電影DVD在網路上販售,遭到某家擁有代理伸張著作權的國內公司「釣魚」並控告,該公司要求索賠和解,並涉以刑責恐嚇,期間更到該女家中騷擾,讓該女與家庭都身受其擾這樣的行為很常發生在以大學生為主的網拍族身上,無知大學生不知已經誤觸著作權法,已有多人遭遇到相同處境;雖然犯錯在先,但該公司以刑責作為索賠依據,讓許多不懂法律的學生心生恐懼,也有走法律灰色地帶之嫌。
據悉,這位女大學生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台灣未上市的正版電影DVD,也就是所謂的「平行輸入品」,並在國內拍賣網站上販售,卻被一家國際公司法務「釣魚」釣中,面交之際被帶往警察局並被控告侵犯著作權法的發行權。
據該女大學生表示,出庭當天還遇到一整排都是遭該國際公司控告的學生,還有該公司的人在輪班接洽這群學生,讓她感覺這根本就是有預謀的案件,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得賠償金。
該女大學生表示,她是第一次上網網拍,遭到控告後,她也緊急取消與回收以販售出去的電影DVD,並交由檢方當成證物,但這名法務卻以「網路評價」為證據,意圖控告她是「常業犯」,她經向律師朋友寫自訴狀向檢察官陳情,才在刑事上獲判不起訴處分。
該女大學生透露,這名法務在第一次出庭後,曾到家裡自營的雜貨店騷擾家人,並上網瀏覽她的個人網頁,並在第二次出庭後的和解處,表達出他對該女家最近發生的事瞭若指掌,還說「我知道你們家境還不錯,一定付得出賠償金」,要求該女接受出價,讓她身受其擾。




2010-11-04




 
★★
網拍賣盜版 小賣家賠大錢
影音光碟代理商取締盜版主要對象改變,以往以出租店、MTV店為主,如今箭頭指向個人,由於廠商多以「釣魚」手法讓賣家入彀,而且和解金額動輒十萬、數十萬元,獲利豐厚,網友一片罵聲,認為廠商專門坑殺小網友。
北市盧姓女子上網花三百五十元買了一套盜版韓劇光碟片,看完後再上網以二百五十元賣出。她託朋友面交光碟給「買家」時,現身的竟是自稱擁有版權的代理商人員,並指控她散布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她擔心吃上官司,不得不以十萬元和解。
根據法務部資料,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全台有五百多件個人因販賣盜版光碟,被控違反著作權案偵結和審結,其中基本國際公司提出告訴的逾三百件。未見諸紀錄,但在警方調查階段即私下和解,而未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案件,可能比偵結案件更多。
網路上早有網友質疑多家日、韓劇光碟代理商,專門坑殺賣家的聲浪,還有人蒐集資料製作「釣魚片單整理」,警告網友當心。網友指出,代理商使用「釣魚」手法,坑殺網友方式,是在拍賣家族佯裝買家購買光碟,再約出賣家,交貨時報警或指控賣家販售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索取高額和解金。
網友strong認為,代理商做法跟吸血鬼沒兩樣;nhdvd甚至強烈質疑,部分代理商右手賣出盜版日、韓劇,再上網搜尋看完片欲脫手的網友,約出交易時再脅迫交付高額和解金,手法比「釣魚」還惡劣。
擁有不少日劇、韓劇版權的基本國際公司,除了強調依法行事,維護公司權益,並堅決否認以釣魚手法坑殺網友,該公司表示他們不只抓個人販賣盜版光碟,也取締盜版光碟廠商和大盤。
網拍釣魚 3片賣200 被抓賠20萬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網友買來影音光碟看過後,就上網拍賣,不少人因賣的是盜版品,引來擁有版權的代理商找上門。如果私下和解動輒以十萬、廿萬元計;如果上法院,由於網友並非大量重製圖利,多數判緩刑,但還是要賠償。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審理、偵辦的案件,卅四歲的杜姓女網友九十四年十月,在台北市光華商場以二百廿元購買一套八片日劇「女系家族」光碟片。十二月間上網以一百廿元出售,基本國際公司佯裝買家匯錢進杜姓女子帳戶,收到她寄的光碟後報警逮捕她。
檢察官查出,基本國際雖然代理「女系家族」,卻未在台灣發行這套日劇光碟片。檢方認為她在不知情下買到盜版光碟,沒有觸法,但她為了解決此事,仍花錢消災與對方和解。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廿三歲的何姓女學生在網站以二百元購買日劇「流星花園」一套三片光碟。去年一月她在拍賣網站以同價格出售,被基本國際公司指控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父母拿出廿萬元和解,才獲檢方不起訴。
也有人被抓後堅持不和解,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反賠得較少。卅六歲黃姓水電工,在雅虎奇摩網站以二百五十元買了一套兩片「在世界中心呼喊愛」看完後,以一百五十元上網出售,他到松山火車站交貨時,基本國際公司法務部副理吳樹明會同警方以違反著作權法逮捕他。
黃姓水電工沒有錢和解,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基本國際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廿萬元,法官認為才兩片光碟損害不大,求償廿萬元太高,判賠兩萬元。
另外,台北市方姓女子在光華商場買了日本電影「死亡筆記本」光碟,看完後上網拍賣,很快就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要她在本月十一到案說明,目前正設法和解中。
不管賣幾片 著作權法「通殺」!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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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做了不對的事情! 我知錯了! 也願意悔改! 但只是不滿代理商惡質的行徑 ! 所以想請問懂法律的人! 或有類似經驗的人!
事件詳述如下:
我把看完的日劇看完! 覺得丟掉可惜 又剛在玩拍賣! 所以無知的把他拿去網拍 賣掉了!結果被該代理商釣魚釣到!
現在~已開完第一次簡易庭! 檢察官判緩起訴一年! 罰 2萬元 給公益團體!
然後對方就來要求賠償 從15萬元! 現在砍到10萬元!
這期間 對方軟的.硬的話 都說了! 心理的煎熬真的很大
所以現在想請問!
1. 如果和解 最少可以砍到多少錢呢? 和解時 私底下寫對方提供的和解書就夠了嗎? 需要到警察局嗎?
2.如果不和解! 對方說七日內 會再上訴! 接下來會一直跑法院! 那最後結果會如何呢?我無前科!! (對方說: 法院最少判半年牢! 又有前科?)
想請懂法律或有經驗的人! 麻煩回答!幫幫我!!
             有點想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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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大學生趁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電影DVD在網路上販售,遭到某家擁有代理伸張著作權的國內公司「釣魚」並控告,該公司要求索賠和解,並涉以刑責恐嚇,期間更到該女家中騷擾,讓該女與家庭都身受其擾這樣的行為很常發生在以大學生為主的網拍族身上,無知大學生不知已經誤觸著作權法,已有多人遭遇到相同處境;雖然犯錯在先,但該公司以刑責作為索賠依據,讓許多不懂法律的學生心生恐懼,也有走法律灰色地帶之嫌。
據悉,這位女大學生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台灣未上市的正版電影DVD,也就是所謂的「平行輸入品」,並在國內拍賣網站上販售,卻被一家國際公司法務「釣魚」釣中,面交之際被帶往警察局並被控告侵犯著作權法的發行權。
據該女大學生表示,出庭當天還遇到一整排都是遭該國際公司控告的學生,還有該公司的人在輪班接洽這群學生,讓她感覺這根本就是有預謀的案件,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得賠償金。
該女大學生表示,她是第一次上網網拍,遭到控告後,她也緊急取消與回收以販售出去的電影DVD,並交由檢方當成證物,但這名法務卻以「網路評價」為證據,意圖控告她是「常業犯」,她經向律師朋友寫自訴狀向檢察官陳情,才在刑事上獲判不起訴處分。
該女大學生透露,這名法務在第一次出庭後,曾到家裡自營的雜貨店騷擾家人,並上網瀏覽她的個人網頁,並在第二次出庭後的和解處,表達出他對該女家最近發生的事瞭若指掌,還說「我知道你們家境還不錯,一定付得出賠償金」,要求該女接受出價,讓她身受其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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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月底的時候 賣PS2主機 想說光碟沒用
所以附贈了兩片光碟給賣家 真三國無雙4 三國志11
沒想到對方是網路警察 到派出所做完筆錄
在去地檢署回來之後 等法院的通知
我想問的是 我看過其他人的知識
有的廠商會私底下打電話來要求和解?
我都沒人打給我 就收到通知單了
今天上法庭 也只有我跟檢察官 法官 書官而已
沒有看到要告我的廠商 法官說要等判決書
意思就是沒有和解的餘地了媽?
我很想和解 我只是一個窮學生 沒有很多錢
可是又沒人打來要和解的電話
法官說 會判6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刑
我沒有前科 又是不小心觸法的
不是專門在賣的人 這樣我該怎麼辦?
只能等判決書嗎 判決之後 還有辦法和解嗎?
金額太大 我拿不出來錢 家裡又是種田的
沒有金額可以支付出來 法官所說的20萬以上200萬以下
我怎怎麼辦好 我真的很想跟廠商和解
沒接到電話 又不知道對方的電話
我該怎麼辦 各位大大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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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售PS2主機附遊戲片
因片數太多.. 而被警方傳喚做筆錄~ 當初的買家即為警方~ 今已完成筆錄~ 警方表述片子來源並不重要~ 是以移轉即觸法.. 故表示不需連累其餘人~ 因此我自己一個人擔下了責任..說明片子是在六七年前~ 於光華商場附近的流動攤販花費約五千元購得~ 現今等法院傳票~ 警方也未提供廠商資料~ 只說明會在開庭前或開庭時..廠商會求償~ 請問.. 依警察的說法真的可採信嗎? 送片到底有沒有罪~ 詢問過相同的受害者~ 片子雖然也是贈送卻依舊被判刑!! 如今對我最好的方法不知為何??? 真的並非以販賣片子為營利目的~ 為此極度焦慮~ 懇請幫忙~ 萬分感謝.. 一個扶養四歲女兒的單親媽媽 ><
------------------------------------------------
您好~ 因為片子約143片~ 如主機與片子合售會較好售出.. 若只單賣主機的價位會較難出售 <<< 所以 你並不只是單純贈送片子 贈送片子會增加你的主機的價值 提高他人購買的意願 如果你沒有附盜版片 會有人願意用5000元跟你買那一台主機嗎 如主機與片子合售會較好售出 所以 事實上 你根本是主機連盜版片一起賣 如果要主機跟100片盜版遊戲 售價就從5000變成10000 那你根本就有在賣片子麻 你的確有販售盜版光碟的企圖跟意願阿
不管你是附贈還是轉賣 都是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因為你移轉的重製物是光碟所以是同法條第3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跟第3項的差別 在於重製物是不是光碟 只要重製物是光碟 就變成公訴罪 而且 有最低6個月有期徒刑的刑度 也就是說只要檢察官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將你起訴 法官最少最少 都必須判你6個月有期徒刑
因為盜版光碟是公訴罪 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主動偵辦 你被取締之後 警方沒有提供你廠商資料 但是會依你所移轉的盜版片 去通知廠商 那就看 你移轉的盜版片裡 侵犯了幾家廠商的權益(通常是台灣光榮) 曾經聽說被取締的網友說 台灣光榮要求的和解金會依附贈還是轉售跟片數區分 大概在6到20萬 如果能在起訴前和解 應該可以爭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剛剛說過了 盜版光碟是公訴罪 是不能撤銷的 就算你跟告訴人和解 告訴人只能宣告放棄追究你的刑事跟民事責任 但無權撤銷 檢察官還是能依法起訴 法官還是能依法將你判刑 但 已經和解連被害人(你不是被害人喔 你是加害人喔 被害人是那些你買盜版用盜版轉移盜版 被你侵犯權利的代理發行商喔)都願意原諒妳了 通常依慣例 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處分 只要你一到二年不要再犯法 就不會起訴你)
既然警察沒有給你廠商的電話 你也只能等開庭了 等開庭的時候 看廠商有沒有去開庭 然後洽談和解 如果廠商要求的和解條件你可以作得到 就考慮和解 和解後廠商會跟檢察官求情 希望不要起訴 通常檢察官會准 那萬一 廠商的要求金額太高你做不到 也只能依法處理 只要你沒有前科 就算被起訴 法官應該也只會判最低的6個月有期徒刑 應該有很高的機會 會給你緩刑 只不過 這樣 這輩子這一個前科就會跟著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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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釣魚 3 片賣200 被抓賠20萬
業者漫天撒網 吃定「個體戶」 有人賠十萬 也有賠兩萬 如非大量重製 多判緩刑
報名: 聯合報/A3版/焦點
記者: 劉峻谷卅台北報導
內文: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網友買來影音光碟看過後,就上網拍賣,不少人因賣的是盜版品,引來擁有版權的代理商找上門。如果私下和解動輒以十萬、廿萬元計;如果上法院,由於網友並非大量重製圖利,多數判緩刑,但還是要賠償。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審理、偵辦的案件,卅四歲的杜姓女網友九十四年十月,在台北市光華商場以二百廿元購買一套八片日劇「女系家族」光碟片。十二月間上網以一百廿元出售,基本國際公司佯裝買家匯錢進杜姓女子帳戶,收到她寄的光碟後報警逮捕她。
檢察官查出,基本國際雖然代理「女系家族」,卻未在台灣發行這套日劇光碟片。檢方認為她在不知情下買到盜版光碟,沒有觸法,但她為了解決此事,仍花錢消災與對方和解。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廿三歲的何姓女學生在網站以二百元購買日劇「流星花園」一套三片光碟。去年一月她在拍賣網站以同價格出售,被基本國際公司指控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父母拿出廿萬元和解,才獲檢方不起訴。
也有人被抓後堅持不和解,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反賠得較少。卅六歲黃姓水電工,在雅虎奇摩網站以二百五十元買了一套兩片「在世界中心呼喊愛」看完後,以一百五十元上網出售,他到松山火車站交貨時,基本國際公司法務部副理吳樹明會同警方以違反著作權法逮捕他。
黃姓水電工沒有錢和解,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基本國際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廿萬元,法官認為才兩片光碟損害不大,求償廿萬元太高,判賠兩萬元。
另外,台北市方姓女子在光華商場買了日本電影「死亡筆記本」光碟,看完後上網拍賣,很快就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要她在本月十一到案說明,目前正設法和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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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賣ps2主機附片子而被警察抓,光榮廠商一直要求和解~但因和解費35萬實在太高了,對方很硬,又沒辦法跟他殺價~還有我又沒那麼多錢和解小弟一個月薪水2萬多,又有車貸信貸~沒辦法拿錢出來和解~問過法官沒錢和解要被關6個月或易科罰金18萬多還要附帶民事賠償~現在的我到底要怎麼做ㄚ~眼看6月20號又要開庭了~真的心裡滿掙扎的踏到錯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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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你違法真的是不應該,但是有幾項事情您應該注意,光榮告你所以相對賠償費用因該是賠給光榮也就是說你賠錢時是賠給光榮這間公司,我聽到很多人錢是直接匯入一個X性先生裡面,當然囉你可以一這些轉出帳戶跟轉入帳戶這方面板回一成檢舉他,為何這們說既然對方很硬你可以和解完後請國稅局去查他是否有繳稅,因為你所賠償的金錢為合法賺取的金錢是需要報稅的,
可以到國稅局網站檢舉這個人,當然啦必須你先跟他和解完後隔年提供你的帳戶與對方帳戶給國稅局去查(國稅局會保密你的身份也可以匿名檢舉),若對方收錢的帳戶是光榮你就沒輒囉,對方(X先生)逃稅若成立你將可以獲得一點點獎金雖然不多不無小補,我朋友從日本買回來原版的遊戲光碟不玩了轉售一套也被告賠200萬,
對方把它的身家財產都查過一遍再行和解,得饒人處且饒人像這總只抓老百姓不敢抓店家的人,給他們一點點法律教訓也不錯。不懂法律要多看多注意以免犯法,只要有匯款之間的紀錄請多多請國稅局去查他保證一天到讓他常跑國稅局報稅,這種人叫賞金獵人國稅局多多查這種人可以替國家多一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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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收到一封e-mail
他說他是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務經理吳x樹
他在網路上看到我朋友賣盜版光碟,他有證物及匯款憑據各一份
要我朋友在三日內跟他們公司聯繫,否則要向我朋友提出違反著作權案件之刑事告訴
好像很多人有這樣的經驗...
想問問各位:
我朋友現在該主動跟他們公司聯繫嗎?
若不聯繫接下來會被警察抓嗎?
他若被提出告訴,會怎麼樣?他滿20了...
和解好像要10萬元左右,但我朋友只是學生,請問有什麼解決的辦法嗎?
請各位幫幫我朋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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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中古ps2主機贈盜版片被逮捕,請問後續如何處理? 光榮
小弟日前因想販賣沒在玩的中古ps2主機,想說那些台片一起送買家好了,結果來的面交買家是警察所喬裝,隨後將一臉錯愕的我帶至派出所筆錄.
筆錄過程小弟的口供大意為:
1.被扣押的32片台片為網路購買,非自行重製
2.因主機尚未販售出去,並無因此獲利
3.小弟原意並非販賣盜版光碟(網拍照片沒拍T片)
然後移到轄區分局,進行拍照/按指紋及等待......
終於移送到地檢署,在地檢署大約半小時後,
便讓檢察官的做簡單審問,審問過程小弟說明主機販售價格未含盜版軟體.然後當庭飭回(不用交保)
審問過程中檢察官也苦笑說一堆像我這種的賣主機送片都出事(我心想是該說警察們很敬業嗎?還是都釣一般小咖的來當業績?)
所有過程小弟很配合,此整個過程到從事發到走出地檢署大約4小時左右
小弟只是個小上班族,無前科紀錄.請問:
1.小弟目前該做合動作?是等SONY的律師來通知嗎?
2.爬文有人說SONY是不和解的,會提出告訴,因此又會跑回刑法還是民法?
3.被扣押的片子有一片"戰國無雙"(釣客警察說他想玩無雙系列的,讓我找老半天才找到@@),台灣光榮會對該片提出告訴嗎?
4.依照往例,小弟最後是會面對什的罰則或留何案底?
經過這件事,讓我更小心面對網路了,也不會再讓自己誤觸法律的底限,也希望其他人能引以借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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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露天拍賣上刊登賣PS2 附贈16片盜版遊戲被警方釣魚
事情已經過3個禮拜多了
刑法已結案了...罰6千...緩刑1年
收到起訴書後已經超過7日了..刑事方面還會有問題嗎
現在還有民事還在跟光榮公司的陳XX談...
我家經濟能力很不好...有跟他說明了他的意思是叫我去借
也借不到該怎麼辦
現在他是要求我賠2萬
但是賠不出來該怎麼辦...
被查獲遊戲片有16片
真三國無雙、鐵拳4、格鬥天王2000、惡魔獵人2、閃電霹靂車、惡魔城、復仇龍騎士、太空戰士、機器人大戰、洛克人X8、GTA俠盜獵車手、CRIMSONTARS、洛克人X7、KOF-格鬥天王XI、遊戲王、惡魔城中文版。
請問哪些是光榮公司有代理權的據我所知不可能全部都是
要求2萬實在負擔很大..都好好跟他講了還是不讓步 我已經表示要負責了但是2萬我沒辦法...我失業很久了
萬一我哪不出錢還他 他提民事訴訟那怎麼辦 會對我更不利嗎
麻煩瞭解這方面的大大救救我
請麻煩詳細回答因為對我很重要
還有什麼建議也可以跟我說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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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我跟一位奇摩買家買了一片他說是正版的DVD,說是海外精裝版,有盒子,片子也有照片的!
此片當時台灣尚未代理發售,現在有了!
就是目前由基本國際代理的"王的男人"!!
9月份,我看完海外精裝版並在奇拍便宜出售(既然有台灣代理的,我就買台灣的來收藏),結果交易完成近兩個星期後警察局打電話告知我,有人要告我違反著作權法,販賣違反著作權的DVD,就是我當初買的那片所謂海外精裝版的DVD!
我很震驚!立即到警察局!
不知道是不是台灣代理商基本國際告我?還是買家?
因為告發的人跟買家收件姓名不同!
這還是我自己看到警察桌下的名片才知道的~警察根本沒說清楚事件到底是如何!只是一直問我口供....我手足無措只能合作的據實相告我所知的一切
我很悲慘的做筆錄,我也告訴警察我是跟誰買來的!並不知道此片是違反著作權的片子!
後來還被當犯人一樣的拍照又印手模,我真不知我該如何是好...
一知道要被當犯人一樣的拍照!我當場嚇哭了!
我哭說我是不是會有案底?
拍照的警察兇巴巴的說,沒錯!
我說我不要!我真的不知道片子是違法的!
他很兇的罵我,說我為什麼要賣?(口氣就是像說我騙他不知情一樣)
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我自己都不買盜版品了,根本不會賣!
他說,片子那麼新,怎麼可能買很久了!又不知道!
我說我看完後保存很好啊!(難道爛片子才是盜版的嗎?爛片子我敢賣嗎?)
我一直哭,他根本不理我!
做筆錄的警察要我盡量搜集關於當初我跟他買片子的人的資料!
目前我也盡我所能的提供與收集了!
而我父親也請認識的人到警局了解狀況,警察說不只我,還有其他人也被告了,但是是我比較早去做筆錄....
說的好像我太快去是我自己活該認罪一樣...這是什麼歪理啊!?難道守法合作的人都比較吃虧倒楣嗎?我也是受害人啊!!
還是要我請議員去跳腳才行呢.......嗚..........
我現在還不知道會有什麼下場,嗚嗚...
會不會有案底?
那些所謂大陸或香港代理或所謂的海外版都是盜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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