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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大學生趁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電影DVD在網路上販售,遭到某家擁有代理伸張著作權的國內公司「釣魚」並控告,該公司要求索賠和解,並涉以刑責恐嚇,期間更到該女家中騷擾,讓該女與家庭都身受其擾這樣的行為很常發生在以大學生為主的網拍族身上,無知大學生不知已經誤觸著作權法,已有多人遭遇到相同處境;雖然犯錯在先,但該公司以刑責作為索賠依據,讓許多不懂法律的學生心生恐懼,也有走法律灰色地帶之嫌。



據悉,這位女大學生暑假期間到香港遊玩,帶回數片台灣未上市的正版電影DVD,也就是所謂的「平行輸入品」,並在國內拍賣網站上販售,卻被一家國際公司法務「釣魚」釣中,面交之際被帶往警察局並被控告侵犯著作權法的發行權。



據該女大學生表示,出庭當天還遇到一整排都是遭該國際公司控告的學生,還有該公司的人在輪班接洽這群學生,讓她感覺這根本就是有預謀的案件,目的就是為了要獲得賠償金。



該女大學生表示,她是第一次上網網拍,遭到控告後,她也緊急取消與回收以販售出去的電影DVD,並交由檢方當成證物,但這名法務卻以「網路評價」為證據,意圖控告她是「常業犯」,她經向律師朋友寫自訴狀向檢察官陳情,才在刑事上獲判不起訴處分。



該女大學生透露,這名法務在第一次出庭後,曾到家裡自營的雜貨店騷擾家人,並上網瀏覽她的個人網頁,並在第二次出庭後的和解處,表達出他對該女家最近發生的事瞭若指掌,還說「我知道你們家境還不錯,一定付得出賠償金」,要求該女接受出價,讓她身受其擾。
2010-11-04
  ★★ 網拍賣盜版 小賣家賠大錢
影音光碟代理商取締盜版主要對象改變,以往以出租店、MTV店為主,如今箭頭指向個人,由於廠商多以「釣魚」手法讓賣家入彀,而且和解金額動輒十萬、數十萬元,獲利豐厚,網友一片罵聲,認為廠商專門坑殺小網友。

北市盧姓女子上網花三百五十元買了一套盜版韓劇光碟片,看完後再上網以二百五十元賣出。她託朋友面交光碟給「買家」時,現身的竟是自稱擁有版權的代理商人員,並指控她散布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她擔心吃上官司,不得不以十萬元和解。

根據法務部資料,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全台有五百多件個人因販賣盜版光碟,被控違反著作權案偵結和審結,其中基本國際公司提出告訴的逾三百件。未見諸紀錄,但在警方調查階段即私下和解,而未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案件,可能比偵結案件更多。

網路上早有網友質疑多家日、韓劇光碟代理商,專門坑殺賣家的聲浪,還有人蒐集資料製作「釣魚片單整理」,警告網友當心。網友指出,代理商使用「釣魚」手法,坑殺網友方式,是在拍賣家族佯裝買家購買光碟,再約出賣家,交貨時報警或指控賣家販售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索取高額和解金。

網友strong認為,代理商做法跟吸血鬼沒兩樣;nhdvd甚至強烈質疑,部分代理商右手賣出盜版日、韓劇,再上網搜尋看完片欲脫手的網友,約出交易時再脅迫交付高額和解金,手法比「釣魚」還惡劣。

擁有不少日劇、韓劇版權的基本國際公司,除了強調依法行事,維護公司權益,並堅決否認以釣魚手法坑殺網友,該公司表示他們不只抓個人販賣盜版光碟,也取締盜版光碟廠商和大盤。

網拍釣魚 3片賣200 被抓賠20萬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網友買來影音光碟看過後,就上網拍賣,不少人因賣的是盜版品,引來擁有版權的代理商找上門。如果私下和解動輒以十萬、廿萬元計;如果上法院,由於網友並非大量重製圖利,多數判緩刑,但還是要賠償。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審理、偵辦的案件,卅四歲的杜姓女網友九十四年十月,在台北市光華商場以二百廿元購買一套八片日劇「女系家族」光碟片。十二月間上網以一百廿元出售,基本國際公司佯裝買家匯錢進杜姓女子帳戶,收到她寄的光碟後報警逮捕她。

檢察官查出,基本國際雖然代理「女系家族」,卻未在台灣發行這套日劇光碟片。檢方認為她在不知情下買到盜版光碟,沒有觸法,但她為了解決此事,仍花錢消災與對方和解。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廿三歲的何姓女學生在網站以二百元購買日劇「流星花園」一套三片光碟。去年一月她在拍賣網站以同價格出售,被基本國際公司指控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父母拿出廿萬元和解,才獲檢方不起訴。

也有人被抓後堅持不和解,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反賠得較少。卅六歲黃姓水電工,在雅虎奇摩網站以二百五十元買了一套兩片「在世界中心呼喊愛」看完後,以一百五十元上網出售,他到松山火車站交貨時,基本國際公司法務部副理吳樹明會同警方以違反著作權法逮捕他。

黃姓水電工沒有錢和解,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基本國際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廿萬元,法官認為才兩片光碟損害不大,求償廿萬元太高,判賠兩萬元。

另外,台北市方姓女子在光華商場買了日本電影「死亡筆記本」光碟,看完後上網拍賣,很快就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要她在本月十一到案說明,目前正設法和解中。

不管賣幾片 著作權法「通殺」!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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